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贾洪来,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租司机,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号楼**门**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0月28日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洪来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贾洪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小区**号楼**号,采用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盗窃凤型雕刻黄金手镯一个、白金链翡翠佛吊坠一套、珊瑚吊坠一个、细金项链一条、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白金链翡翠佛吊坠一套价值人民币12330元。
2、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贾洪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号楼**号,撬开防盗门护栏,进入被害人邵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3、2020年1月间,被告人贾洪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趁房门未上锁之机,进入被害人霍某某家中,盗窃翡翠观音挂件一个、黄金项链一条、施华洛世奇项链及耳钉一套、周大福白银手镯一个、10元面值猴年纪念币两枚、10元面值台币一枚、黄金耳钉一对、白金耳钉一对、彩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翡翠观音挂件,价值人民币3080元;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710元;被盗的施华洛世奇项链及耳钉一套,价值人民币1370元;被盗的周大福白银手镯,价值人民币747元。
4、2019年7月间,被告人贾洪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小区**号楼**号,趁房门未上锁之机,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400元。
5、2019年1月9日0时8分许,被告人贾洪来醉酒驾驶津R****7号奥迪牌小轿车沿滨海新区锦州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锦州道菜市场南侧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车辆先后与停放在道路两侧的鲁N****1号荣威牌小轿车、津D****6号雅特牌小轿车、鲁M****W号吉利美日牌小轿车,津G****6号海马牌小轿车、津H****0号大众牌小轿车相撞,造成六车车损及被告人贾洪来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贾洪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贾洪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贾洪来于2020年2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购物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邵某某等陈述;
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洪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洪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洪来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洪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洪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洪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洪来因涉嫌盗窃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洪来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贾洪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宝
检察官助理:孙超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洪来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内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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