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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照江抢劫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贾照江,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梓潼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5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梓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照江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照江因无钱归还高利贷贷款,遂产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贾照江在绵阳市阳光新城门口搭乘被害人窦某某驾驶的川BC****出租车,并要求往江油市九岭镇方向行驶。当窦某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九岭镇中河村9组路段时,贾照江将其运动裤上的腰带(类似绳子)取下,乘窦某某不备之机,手握腰带两端向窦某某的脖子勒去,窦某某挣脱后离开现场。随后,贾照江将窦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八十余元、手提包(内有身份证等物品)及少许香烟拿走后离开现场。

2019年8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贾照江在江油青莲镇勇辉宾馆被抓获归案,民警从贾照江处扣押手提包及现金三十二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照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照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照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贾照江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册108页散件8页及光盘3张;

3、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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