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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玉强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贾玉强,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蔬菜贸易中心原**,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道**村**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贾玉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蔬菜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蔬菜贸易中心),系天津市东丽区**街道**村委会下属集体企业。被告人贾玉强于2012年10月至2019年9月,任蔬菜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蔬菜贸易中心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和审批等全面工作(期间于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任东丽区**街道**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2015年8月至2019年7月,任天津市**里工商实业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贾玉强伙同蔬菜贸易中心总经理、顾问刘某甲、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均已提起公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蔬菜贸易中心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2223949.11元,其中被告人贾玉强分得赃款人民币6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贾玉强伙同刘某甲经预谋后,利用各自经手、审批单位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发“奖金”的名义,采取收入支出不入账、虚开发票的手段侵占蔬菜贸易中心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29万元。被告人贾玉强共分得40万元,刘某甲共分得38万元,剩余资金以“奖金”名义发放给蔬菜贸易中心部分员工。

2018年3月间,被告人贾玉强伙同刘某甲、孙某某经预谋后,利用贾玉强、刘某甲负责蔬菜贸易中心财务收支和审批的职务便利,与**建筑公司签订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虚增合同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蔬菜贸易中心资金。而后**建筑公司与蔬菜贸易中心签订了三份虚假施工合同,合同工程款共计1228949.11元,其中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共计295000元,虚增工程款共计933949.11元。蔬菜贸易中心于2018年3月7日、4月3日分两笔将1228949.11元工程款支付给**建筑公司。孙某某从中分得121413.39 元后,将剩余的812535.72 元资金交给蔬菜贸易中心出纳贾某甲(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贾玉强分得20万元,刘某甲分得16万元,剩余钱款用于给蔬菜贸易中心部分员工发放“奖金”及蔬菜贸易中心无法合法记账的支出。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贾玉强被带至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立案调查后,被告人贾玉强家属退缴赃款108253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任职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贾某乙等19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玉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玉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玉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湘

检察官助理:耿一斐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贾玉强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涉案赃款人民币1082535.72元,暂存天津市东丽区监委廉政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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