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贾盾,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街**委**组,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贾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贾盾以虚构的投资经营将打包废纸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卖到天津市做生意挣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共计28.7万元;被害人田某某共计17.99万元;被害人牛某某共计47.25万元。以上钱款数额合计为93.94万元。被告人贾盾骗取钱款后用于网络赌博等它处。
2020年5月14日16时被告人贾盾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熊某某、田某某、牛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薛某某、樊某某等的证言;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5、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盾以虚构废纸经营项目投资为由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盾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洪英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盾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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