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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祥庭受贿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贾祥庭,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0********,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局黄埔区分局**,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贾祥庭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1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贾祥庭担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司))**期间,伙同广州市**局萝岗区分局**江某某(另案处理)、广州市**局萝岗分局**魏某某(另案处理)、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成立广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开发区**公司的汽车租赁业务,75%的收益由王某某贿送给魏某某、江某某和被告人贾祥庭。**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贾祥庭、魏某某、江某某和开发区**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的汽车租赁、保洁、视频监控等业务提供帮助。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贾祥庭、魏某某、江某某和李某某分两次收受了王某某贿送的**公司多年积累的利润及**公司的转让款共计人民币397.5万元,其中被告人贾祥庭分得人民币112.5万元。具体如下:

2015年5月,被告人贾祥庭、魏某某、江某某和李某某收受了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70万元,其中被告人贾祥庭分得人民币20万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贾祥庭、魏某某、江某某和李某某收受了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27.5万元,其中被告人贾祥庭分得人民币92.5万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贾祥庭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并在接受调查期间退缴赃款人民币1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祥庭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祥庭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祥庭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357018****、1357018****

    2.卷宗七册;

    3.移送退赃款人民币112.5万元,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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