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福忠诈骗案)_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贾福忠,男性,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号,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福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贾福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贾福忠以运输为名,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大车牌照、身份信息取得被害人赵某甲信任后,在二九〇农场赵某甲处拉走重37.25吨水稻运往沈阳。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贾福忠在运输途中,私自将运输的水稻出售给庆安县平安镇高老庄米业,得人民币98632元。经黑龙江省兴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此车水稻价值人民币为95360元。

2.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贾福忠以运输为名,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大车牌照、身份信息取得被害人纪某某信任后,在萝北县名山监管库纪某某处拉走重46.15吨大豆运往拜泉。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贾福忠在运输途中,私自将运输的大豆出售给铁力市桃山镇君福豆业,得人民币146820元。经萝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此车大豆价值人民币为15537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贾福忠诈骗2次,诈骗财物价值人民币250732元,被告人贾福忠将所得财物变卖后,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贾福忠于2019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深圳机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贾福忠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贾福忠、郭某甲、赵某乙、徐某某行交易明细清单,高老庄米业收粮台账复印件,运粮台账复印件,萝北口岸海关监管库过磅单复印件,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萝北县公安局财产查询通知书回执,黑M****3、黑M****8车辆档案信息查询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萝北县公安局工作说明;

2. 证人戴某某、郭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张某某、赵某乙、徐某某、于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郭某乙、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甲、纪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贾福忠的供述与辩解;

5. 黑龙江省兴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萝北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萝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郭某甲、陈某某、纪某某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被告人贾福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福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福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贾福忠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良巍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福忠现羁押于萝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量刑建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