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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童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贾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4********,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大街**小区**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楼**室。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贾童接到天津市南开区居民唐某某求购毒品的微信通知后,二人约定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0.7g毒品。次日12时许,被告人贾童收取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人民币1200元。后被告人贾童将毒品用中华香烟烟盒进行包裹,放置于其朋友高某某停放在天津市河东区顺驰桥佰得健身俱乐部门前停车场内的蓝色玛莎拉蒂汽车左后轮处。当日14时许,被告人贾童指引唐某某将前述毒品取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经称重及检验,所扣押毒品重量为0.6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贾童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童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童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亚南

检察官助理:张国强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贾童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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