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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英忠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516号

被告人贾英忠,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社**号。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月6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英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4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4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5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贾英忠因债务纠纷与汪某某发生争执,在汪某某讨要欠款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拉扯,后被告人贾英忠纠集另外三名男子(身份不详)在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一简易民房(汪某某租住处)内持刀将被害人汪某某、汪某甲砍伤。经医生诊断:被害人汪某某左中环小指掌指关节完全离断伤,被害人汪某甲全身多处刀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汪某甲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病历材料、伤情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康某某、成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汪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英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英忠纠集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维萍

     书记员:徐文燕

2018年68

附:

    1.被告人贾英忠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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