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516号
被告人贾英忠,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社**号。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月6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英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8日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贾英忠因债务纠纷与汪某某发生争执,在汪某某讨要欠款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拉扯,后被告人贾英忠纠集另外三名男子(身份不详)在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一简易民房(汪某某租住处)内持刀将被害人汪某某、汪某甲砍伤。经医生诊断:被害人汪某某左中环小指掌指关节完全离断伤,被害人汪某甲全身多处刀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汪某甲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病历材料、伤情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康某某、成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汪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英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英忠纠集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维萍
书记员:徐文燕
2018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贾英忠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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