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贾荣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荣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退回河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河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 6月被告人贾荣乐与已经离婚的王某某确立恋爱关系,但2018年就与王某某相识并交往的被害人金某某仍然坚持与王某某保持关系。2019年11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贾荣乐来到王某某家给其送药,王某某开门时,被害人金某某与被告人贾荣乐同时进入房间,王某某要求金某某离开,金某某不走,并用言语刺激王某某,被告人贾荣乐欲上前帮忙赶走金某某,王某某阻止。接着王某某先后拿起菜刀等利器以自残要挟被害人金某某离开,被害人金某某坚持不走,王某某遂冲进卫生间以利器割破自己颈部,被害人金某某追上去从后面一手搂住王某某,一手欲夺下王某某手里的东西。这时,被告人贾荣乐到厨房水盆筐篮里拿了一把黑色手柄的单刃水果刀,割向金某某右侧锁骨和颈部附近,金某某手捂伤口离开,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系颈部受锐器作用致大失血继发性休克、缺血缺氧性脑病、坠积性肺炎及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黑色手柄单刃水果刀一把;
2. 被害人金某某的住院病历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董某某、崔某某、聂某某等证人证言;
4. 被告人贾荣乐的供述;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 现场提取血迹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荣乐主动投案,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荣乐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间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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