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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贾跃,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曹某某(已判决)成立并实际控制**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多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杭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注册成立,公司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街**号**商务中心**幢**楼**室,系由**公司100%控股。被告人贾跃担任**并负责管理公司,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的方式,承诺支付高额回报,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相应款项归集至**公司,共计向165人非法吸收存款95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19万余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贾跃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合同、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审计报告等;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许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跃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贾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贾跃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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