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6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05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进站口附近,窃取被害人方某某上衣右侧兜内华为牌P2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9元。
2020年10月3日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地铁D进站口安检处,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兜内华为牌8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元。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被抓获。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岩
检察官助理 杜兴府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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