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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金良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贾金良,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1993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3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0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2018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金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份间,被告人贾金良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采用撬车锁的方式,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1、2020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贾金良来至独流镇友好街跃华胡同盗窃隋某某一辆绿色雅乐奇牌电动自行车。

2、2020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贾金良来至独流镇团结街侯家胡同盗窃李某某的一辆银色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

3、2020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贾金良来至独流镇北流村泰和里2排2号门口,盗窃王某甲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17元。

4、2020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贾金良来至独流镇十一堡村新村,盗窃赵某某的一辆紫红色大安牌电动三轮车。

5、2020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贾金良来至独流镇义和街孙某某家门口,盗窃孙某某的一辆银色大安牌电动三轮车。

6、2020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贾金良来至独流镇义和街幼儿园门口,盗窃何某某的一辆米白色大阳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33元。

7、2020年8月14日中午,被告人贾金良来至独流镇生产街朝阳胡同北侧胡同口,盗窃胡某某的一辆绿色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

8、2020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贾金良来至独流镇卫生院对面胡同内,盗窃王某乙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未遂,经鉴定,该车价值2067元。同日13时许,被告人贾金良来至独流镇民主街北新村盗窃邱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未遂,经鉴定,该车价值1167元。同日被告人贾金良又来至独流镇友好街锦红胡同盗窃王某丙的一辆粉黄色大阳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00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贾金良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贾金良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金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金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金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贾金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贾金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群

检察官助理 刘家洁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金良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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