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贾青(别名贾青桦),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70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租住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青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贾青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对外称自己可以安排洗煤厂、正式教师等工作,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955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08年4月,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十矿家属院被害人王某甲家中,贾青向王某甲承诺为王某甲的儿子安排十一矿副业队的工作,收取王某甲40000元。
2. 2009年6月至10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老市委家属院王某乙家中,贾青承诺为被害人靳某某、赵某某、王某丙、刁某某办理市司法局、教师等工作,分别收取四人50000元、40000元、40000元、40000元。
3. 2009年7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向被害人张某甲承诺为其办理正式教师的工作,收取张某甲85000元。
4. 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向被害人张某乙承诺为张某乙的儿子安排上技校和七星洗煤厂的工作,分别收取张某乙22000元、10000元。
5. 2009年11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承诺为被害人张某丙的女儿安排工作,收取张某丙30000元。
6. 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承诺为被害人贾某某的侄子安排工作,收取贾某某25000元,后又以学费为名收取贾某某10000元。
7. 2010年6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承诺为被害人吕某某的侄子办理劳模转正手续,收取吕某某38000元。
8. 2010年7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优胜街,贾青向被害人刘某甲承诺为刘某甲的女儿安排七星洗煤厂的工作,两次分别收取刘某甲37000元、23000元。
9. 2010年7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南团小区,贾青向被害人张某丁承诺为张某丁的儿子安排到平煤技校上学,后又承诺安排其到田庄洗煤厂上班,共计收取张某丁53000元。
10. 2010年7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39号院杨某甲家中,贾青承诺为被害人李某某安排工作,为被害人郭某某、杨某乙、张某戊安排六矿洗煤厂的工作,为被害人寇某某办理国家教师的工作,分别收取上述五人32000元、32000元、32000元、32000元、68000元。
11. 2010年7月至9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向被害人武某某承诺,为武某某的侄女兰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安排田庄洗煤厂的工作,为武某某的女儿安排六矿洗煤厂的工作,分别收取兰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及武某某42500元、45000元、45000元、40000元。
12. 2010年6月至9月,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南段耿某某家中,贾青向耿某某承诺为被害人单某某、魏某某、张某己、程某某安排工作,分别收取四人82500元、57000元、57000元、57000元;贾青向耿某某承诺为被害人胡某某、朱某甲、刘某乙安排八矿洗煤厂的工作,分别收取三人47500元、47500元、47500元;贾青向耿某某承诺为被害人马某某安排八矿的工作,收取马某某50000元;贾青向耿某某承诺为被害人关某某安排田庄洗煤厂的工作,收取关某某47500元;贾青向耿某某承诺为被害人郭某某、王某丁、李某某安排田庄洗煤厂的工作,收取三人共计127500元;贾青向耿某某承诺为被害人侯某某、杨某某安排八矿洗煤厂的工作,分别收取二人各47500元;贾青向耿某某承诺为被害人潘某某办理田庄洗煤厂的工作,收取潘某某47500元。
2010年10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将47500元、47500元分别退给胡某某、朱某甲。
13. 2010年8月至9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向杨某乙承诺为被害人朱某乙、贾某乙办理洗煤厂的工作,分别收取二人42000元、42500元。
14. 2010年9月至10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向刘某某承诺为被害人朱某丙、戚某某办理田庄洗煤厂的工作,收取二人各50000元。
15. 2010年9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八中北街吴某某家中,贾青向吴某某承诺为被害人余某某办理平煤十一矿洗煤厂的工作,收取余某某40000元。
16. 2010年9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向被害人林某某承诺为其安排七星洗煤厂的工作,收取林某某50000元。
17. 2010年10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承诺将被害人杨某丙的儿子安排到高压工作,收取杨某丙65000元。
18. 2010年11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红西小区贾青家中,贾青承诺为被害人王某庚办理劳模转正手续,收取王某庚36000元。
因未能解决上述被害人工作问题而被索要钱款,贾青潜逃至外地。2020年5月21日11时30分许,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前进石溪牛涌街15号对面小公园将贾青抓获。贾青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多名被害人提供的收到条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己、耿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史某甲、史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杨某丙、武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青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杨某甲、杨某乙、贾某某、王某丁、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戊、吕某某、张某己、张某庚对贾青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安排工作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常 辉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贾青现被羁押于河南省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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