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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高武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贾高武,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0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高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报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贾高武伙同彭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聂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又召集陈某某(已判刑),分分合合,携带大剪钳、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晋江市**镇、**镇、**镇等地,采用撬锁、剪窗入室等手段,盗走**塑胶公司、**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服装厂等生产机台、电脑及服装、布料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扣押到作案工具。具体如下:

1.200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贾高武伙同彭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聂某某等人,到晋江市**镇**村**塑胶公司,撬窗进入该公司二楼车间及办公室内,盗走星锐牌FW-787坎车5台、星锐牌FW-787T坎车(带电脑)1台、天马牌CW664-01型坎车(带电脑)3台、佐奇牌1900ASS打枣机(带电脑)1台、组装液晶电脑1台(总价值人民币131268元)。后由彭某某联系,将部分坎车销赃给张某某(已判刑)。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3800元,现已发还失主。

2.2009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贾高武伙同彭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聂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剪窗进入该公司二楼车间,盗走“JustLove”牌款号为“J-F-361”的女式棉袄6840件、款号为“J-F-344”的女式棉袄650件、其他款号的女式棉袄1200件(总价值人民币33206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款号为“J-F-361”的女式棉袄4件(价值人民币160.4元)发还失主。

3.2009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贾高武伙同彭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聂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服装厂,由贾高武、黄某某、彭某某撬窗进入该厂二楼办公室,姚某某、聂某某接应,盗走重机牌LK-1900ASS型电脑打枣机2台、组装电脑2台(总价值人民币53730元)。

4.2009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贾高武伙同彭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聂某某,窜到晋江市**镇**村**水洗厂,贾高武、黄某某、彭某某剪窗进入该厂二楼车间,姚某某、聂某某接应,盗走棉纶弹力网布2000码、棉纶半光布1193码、棉纶有光布59码、棉纶哑光布6129码(总价值人民币166321元)。

5.200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贾高武伙同彭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聂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服装厂,分别撬门、窗进入该厂二、三楼车间,盗走日星牌SPS/A-B1201H型电脑打枣机2台、银箭牌VC008型下兰机1台、兄弟牌814型平眼机1台(总价值人民币42120元)。

6.2009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贾高武伙同彭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聂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服装公司内,撬开该公司仓库门锁,盗走该公司格兰仕丹牌男式休闲裤,其中7090款719件、7091款450件、7092款238件、7093款368件、7095款503件、7096款674件、7097款906件、7086款32件(总价值人民币199075.92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还失主。

7.2009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贾高武伙同彭某某、姚某某伙同、聂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姚某某召集陈某某,一同乘坐由陈某某驾驶的吉利金刚小轿车到晋江市**镇**村,撬开被害人洪某甲家后门,盗走JUKI牌LBH-780型平眼机2台、兄弟牌KE-430-C-02型电脑打枣机1台、尚朋堂牌SPT-18H2电磁炉1台、晶冠特级大米1袋、白鸭5只(总价值人民币40707元)。案发后,除5只白鸭外,其余赃物已被追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贾高武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965285.92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贾高武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头路101号“万佳”便利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部分被盗财物及作案交通工具吉利金刚小轿车1部,作案工具撬棍、剪钳等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黄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蔡某甲、洪某甲、洪某乙、施某某、徐某某、蔡某乙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高武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对证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高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高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清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高武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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