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陆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资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本村堆玉山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资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11.98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现场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艳
附:
1.被告人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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