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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陆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资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本村堆玉山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资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11.98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现场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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