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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赏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赏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诸暨市**镇**村驶往**镇集镇方向。6时40分许,途经诸暨市枫谷线04KM+650M**镇**村地方时,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从前车的右侧超越过程中,未与被超越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与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刮擦,后章某某驾驶的浙***号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何某某及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赏某某和章某某驾车逃逸。

当日,被告人赏某某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章某某负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因车祸造成颈椎骨折、颈髓损伤、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赏某某和被害人何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通话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试听资料目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监控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监控视频,行车轨迹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赏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赏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8****;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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