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世全,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世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赖世全多次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多家超市进行盗窃。其中,18日12时许,其在重客隆超市观音岩店内盗走售价共计114.8元的猪肉两块;同日13时许,其在家佳超市观音岩店盗走售价共计33.26元的散装红花椒两包和售价共计62.7元的芝麻油两瓶;同日14时许,其在新世纪超市解放碑英利店盗走盗走售价95.68元的猪肉一块和83.12元的牛肉一块;同日15时许,其在重百超市临江门店盗走售价54.84元的猪肉一块和82.21元的牛肉一块。被告人赖世全在重百超市临江门店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查获,公安机关接到保安人员报警后赶往现场将其捉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赖世全处查获上述全部被盗赃物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赖世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其于同月15日17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新世纪超市解放碑英利店盗走猪肉一块、同月17日18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永辉超市大坪店盗走猪肉一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赖世全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作案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世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世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世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赖世全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张志瑞
附:1.被告人赖世全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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