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赖云明,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宿舍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4月25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6月5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云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赖云明在其所居住的涪陵区**路**宿舍**楼**号的家门口被公安干警查获。公安干警当场从赖云明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8.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31克,共计12.0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从赖云明身上查获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赖云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检举其他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缴的冰毒、麻古;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被告人赖云明的供述与辩解;
当面称重、提取检材、现场指认等笔录;
渝公鉴定(毒品)[2020]709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云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云明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云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云明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赖云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云明到案后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云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云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萍
检察官助理 吴博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赖云明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