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902号
被告人赖俊豪,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减刑于201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铮,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镇**里**号**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俊豪、李铮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时许,被告人赖俊豪骑摩托车经过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楼下小巷时,与步行由此经过的被害人梁某某、余某某相遇。赖俊豪怀疑梁某某用眼瞪了他,随即打电话呼叫被告人李铮来到现场后,两人随即对被害人梁某某、余某某追逐并无故进行殴打,致二人均受伤,梁某某、余某某的朋友孙某某也在劝架过程中受伤。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梁某某、余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孙某某未作鉴定。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赖俊豪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27日12时30分,被告人李铮通过公安机关的传唤自行到沙头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余某某和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俊豪、李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频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录像(涉案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俊豪、李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俊豪、李铮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俊豪、李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铮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赖俊豪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铮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红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赖俊豪、李铮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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