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赖俊雄,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月1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地**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号,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李某乙商议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由被告人赖俊雄从网上购买了客户资料、手机卡等诈骗工具,以及出资5000元购买了虚假的“微粒贷”诈骗平台软件。其间,被告人李某丙认识了外号为“方总”的人,并受“方总”委托帮助购买电信网络诈骗平台和邀集愿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后被告人李某丙便联系并带被告人李某甲到漳州市云霄县找到“方总”商议共同实施电信诈骗一事。被告人李某丙还先后共支付9000元给被告人赖俊雄用于购买“微粒贷”诈骗平台软件和平台维护费用、路费等,再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平台卖给“方总”,从中非法获利1.1万元。2020年3月9日前,被告人赖俊雄、被告人李某乙还在武平拨打诈骗电话并测试诈骗平台软件和购买的手机卡运行可靠性。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赖俊雄、李某乙经被告人李某甲电话通知后,一起到漳州市云霄县找到“方总”,并由被告人赖科权与“方总”约定诈骗所得分红等事宜。同月10日起,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李某乙及外号为“阿坤”的男子,在“方总”提供的在漳州市云霄县一山头上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实施贷款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赖俊雄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并管理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被告人李某乙及“阿坤”负责拨打电话,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操作诈骗平台,共同冒充“微粒贷”客服,骗取被害人下载该虚假贷款软件并在该虚假软件上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贷款额度等,后被告人李某甲以要交贷款服务费、征信洗白费等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转账款项至事先准备的网络赌博平台的充值银行账户,再由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通过网络赌博平台对诈骗所得款项进行“洗钱”。同时,约定每骗取一笔款项,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抽成19%,相应拨打电话骗取到款项的被告人李某乙及“阿坤”抽成12%。被告人赖俊雄等人在漳州市云霄县从事诈骗活动十余天,并于同月14日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李某丁33980元。期间,被告人赖俊雄、被告人李某甲还通过将网上购买的客户资料转卖给“方总”作为他们本人诈骗使用,并分别从中获利至少2000元。冯某某(另案处理)受他人邀集后,在“阿坤”离开后替代其角色也一同参与诈骗。后因诈骗所得不多,被告人赖俊雄等人与“方总”约定不再合作。被告人赖俊雄、李某乙便于同月27日先行返回武平,并将诈骗用的两部手机带回武平县城。过后几天,被告人李某甲又带领冯某某(另案处理)也返回武平,并也带回诈骗用的两部手机和手机卡。同年4月2日左右起,被告人赖俊雄、李某乙、李某甲及冯某某,一起用带回的作案工具继续在武平县城实施贷款诈骗活动,并由被告人赖俊雄开车并提供客户资料、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操作平台、被告人李某乙及冯某某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后上述人员于2020年4月4日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郑某某5000元,被告人李某乙从中分得750元,剩余诈骗款被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等人用于生活开销。
被告人赖俊雄、李某乙于2020年4月14日晚,在武平县平川街道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作案手机、手机卡等,其中查获的两部IPHONE牌手机分别有在案发时间段与被害人李某丁、被害人郑某某的通话记录。武平县公安局民警还依法扣押被告人赖俊雄的2600元、扣押被告人李某乙的80元。被告人李某丙于2020年7月2日,在武平县**镇**村**号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漳州市云霄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赖俊雄亲属于2020年8月19日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20000元、预缴罚金14400元。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于2020年8月19日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18980元、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预缴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李某丙亲属于2020年8月18日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1000元、预缴罚金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三部作案手机、19张电话卡等;2.书证:武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李某乙的笔记本、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涉案手机使用过的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清单、现金缴款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被害人提供的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郑某某、李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赖俊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武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赖俊雄使用的手机上提取的相关客户资料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98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积极帮助购买诈骗平台软件、帮助寻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导致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980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七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仁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俊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均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四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款项、退出的违法所得及预缴的罚金均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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