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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赖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头**组**号。于2013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19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赖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于2020年8月19日晚上,徒步经过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墩**街**号后门时,发现被害人盈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贝纳利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61.11元),遂将其推行至对面巷子一楼梯间内藏匿。8月23日晚上,被告人赖某发现之前藏好的摩托车又停放在**墩**街**号后门,遂再次将摩托车盗走,推行至**街附近一自建房藏匿,然后回家上网学习如何接接打火才能将摩托车启动开走。9月2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携带螺丝刀、扳手、7字型套筒等工具和一块电池去到其藏匿摩托车处,成功启动后驾驶摩托车开往陈江街道办事处商业街,在德政街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9261.11元的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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