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25号
被告人赖卫生,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号。2011年1月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4月8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6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2017年5月17日因盗窃、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十四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卫生、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赖卫生去到本区中心医院地下停车场B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9元)盗走。
2019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赖卫生去到本区桥南街喜盈嘉立思公寓后门楼梯口处,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于此的一台爱斯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去到本区桥南街大润发超市正门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宏拓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9元)盗走。
2019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赖卫生去到本区桥南街奥园广场麦当劳对出路口停车场处,由被告人何某甲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台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的车锁撬开,被告人赖卫生再驾驶盗得的上述电动车载着被告人何某甲逃离现场并销赃。
2019年6月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赖卫生、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卫生、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卫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赖卫生、何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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