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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国凤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赖国凤,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国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赖国凤与陈某甲(已判决)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民房内,由陈某甲负责望风,由被告人赖国凤负责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TDR2016Z型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44元)窃走,随后将窃得的电动自行车骑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后坂村由姚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八方汽修店”内进行销赃,姚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以人民币400元予以收购,被告人赖国凤分得人民币200元。当日凌晨,黄某某(已判决)明知是赃物,仍协助姚某某对收购所得的电动自行车以换锁、更改车架号等手段予以伪装,随后姚某某将该辆电动自行车销赃得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1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赖国凤与陈某甲(已判决)再次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民房内,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BF牌TDR61Z型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07.5元)窃走,后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进行销赃,姚某某(已判决)明知是赃物,仍以人民币600元予以收购,被告人赖国凤分得人民币300元。黄某某(已判决)明知是赃物,仍采取上述相同方式予以协助。次日17时许,姚某某、黄某某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卖与林某某(另案处理)得人民币1400元。随后林某某将该电动自行车骑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州经济学校门口附近时,被被害人伍某某认出并报警,该辆电动自行车当场被民警查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3.2018年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赖国凤与陈某甲(已判决)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房楼**巷子里,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心艺牌TDR229Z型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99元)窃走,后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进行销赃,姚某某(已判决)明知是赃物,仍以人民币600元予以收购,被告人赖国凤分得人民币300元。黄某某(已判决)明知是赃物,仍采取上述相同方式予以协助。随后姚某某将该辆电动自行车销赃得人民币1400元。

4、2019年5月6日2时许,被告人赖国凤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村**号**房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孙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尚好捷牌TDR70Z型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窃走,后被告人赖国凤将赃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被挥霍。被盗电动自行车已于2019年5月6日由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定位软件找回。

5、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赖国凤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院内,将被害人潘某乙停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TDR2032Z型电动自行车窃走,后被告人赖国凤将赃车丢弃,将赃车内电瓶出售,赃款被挥霍。

6、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赖国凤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道**号民房院子内,将被害人秦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TDR2032Z型电动自行车窃走,后被告人赖国凤将赃车丢弃,将赃车内电瓶出售,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赖国凤于2019年6月2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门街附近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同案犯陈海东等人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赖国凤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潘某甲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国凤及同案犯陈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赖国凤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国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国凤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国凤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国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国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宙峰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赖国凤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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