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宪平虚开增值说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赖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赣州**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5月1日经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5月7日被福建省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东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于2019年5月14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在经营赣州**服饰有限公司时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在明知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其公司负责河北片区采购员许某某(另案)找到了邱县**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另案),让邱县**纺织公司向赣州**服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涉及金额3643994.09元,税额619478.91元,价税合计4263473元。2019年7月,赖某某到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国家税务局案件移送书、工商注册登记、账户明细、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赖某某以及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检察官助理:陈萌萌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