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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峻、向远明等组织卖淫案、郑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18〕582号

被告人赖峻,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远明,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峻、李某甲、向远明、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郑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1月19日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2018年10月4日、2018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11月4日两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赖峻、李某甲在重庆市北碚区**号**楼开设**会所(以下简称**足浴),经营范围为足浴、茶座等。2017年上半年,赖峻、李某甲经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将**足浴从事洗浴的房间交由被告人向远明以经营SPA为名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商定赖峻、李某甲按照向远明每使用一次**足浴的房间提成18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费用。吴某某则从每次卖淫嫖娼活动收益中提取50元人民币的费用。从2017年6月,肖某某(已起诉)受向远明邀约参与管理卖淫嫖娼活动,先后招募、雇佣多名失足妇女,实施制定工作编号、规定工作要求、为嫖客介绍、安排失足妇女、发放工资等行为。2017年上半年,彭某某(另案处理)承包经营管理**足浴的棋牌室等业务期间,实施协助赖峻、李某甲提取卖淫嫖娼抽成费用等行为。2017年7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郑某某受赖峻等人雇佣经营管理**足浴的棋牌室等业务期间,实施了协助赖峻、李某甲提取卖淫嫖娼抽成费用等行为。

2017年12月3日,公安民警在**足浴当场抓获实施卖淫嫖娼完毕的李某某、姜某某、李某、唐某某、汤某某、胡某某。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足浴查获记账册等并依法予以扣押。账本记录反映2017年7月31日至案发前,被告人赖峻、李某甲从600余次嫖娼活动中共计抽成获利12万余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向远明在重庆市江北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赖峻经民警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经民警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 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赖峻、李某甲、向远明、吴某某、郑某某的供

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峻、李某甲、向远明、吴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远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远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婧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18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赖峻、李某甲、向远明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共1195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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