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赖川兰,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籍贯重庆市江津市,家住湖南省常德市**区**街道办事处**街**号附**号**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赖川兰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弥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川兰受雇帮助他人以在行李箱夹层内藏带毒品的方式准备将毒品从南伞运输至湖南长沙。2018年9月1日 20时15分许,民警在对南伞至昆明云S*****号客车进行公开查缉时,从赖川兰旅行箱夹层内查获锡纸包裹的两块毒品,后经称量净重2003 克。经鉴定,从送检检材中均检出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海洛因、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石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川兰无视国家法律,受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海斌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赖川兰现押大理州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贰册、光碟三张;
3.涉案扣押物证均存于弥渡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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