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62号
被告人赖建集,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1年4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3月19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6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建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赖建集到晋江市**街道**街道等地,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正在装修的房屋或店面,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赖建集到晋江市**街道**小区**幢**梯**室,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房间内的2捆电线(无法估价)。
2.2019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赖建集到晋江市**街道**小区**幢**室,盗走被害人阳某某放在房间内的6捆电线(无法估价)。
3.2019年5月2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赖建集到晋江市**街道**天下小区**栋**室,盗走被害人倪某某放在房间内的5捆电线(无法估价)。
4.2019年7月10日的一天,被告人赖建集到晋江市**街道**公寓**楼店面,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面内的6捆电线。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赖建集在晋江市**街道**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阳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建集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建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建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建集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建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建集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建集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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