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赖德灿,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德灿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赖德灿通过到五金店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等配件。在漳平市**镇**村**路**号被告人赖德灿家中对该射钉枪进行组装,制造枪支。此后,被告人赖德灿向赖某某(另案处理)拿了十余枚射钉弹和铅珠,使用其制造的枪支到山上被告人赖德灿的板栗林打猎。被告人赖德灿因害怕被人发现其制造的枪支,就把枪支藏匿在赖某某家中。
2020年5月22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在漳平市新桥镇产坑村产坑路90-3号赖某某家查获到二支疑似枪支,其中一支为犯罪嫌疑人赖德灿所有,一支为赖某某所有。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赖德灿制造的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赖德灿被漳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枪支、瞄准器等;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陈某某、陈清坤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德灿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德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德灿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德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德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卓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赖德灿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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