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赖德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浙江**经营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居委会**号,住广东省深圳市**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1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同年11月29日经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德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二次退查(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6日止,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8日止);因案情复杂,二次延长审查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止,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3日止)。2019年8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8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崔某某、杨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共同出资成立浙江**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武汉**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以“*甲公司”、“*乙公司”的名义先后与浙江**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平台”)、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平台”)签约成为其会员单位,并向“平台”缴纳保证金。崔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本市洪山区**大道**号**广场等地包租写字楼,先后招募大量业务人员组成多个业务团队,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聊天工具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虚构客户收益等手段,诱骗客户到其签约的“平台”开户、投资现货“原油”、“贵金属”业务。崔某某、杨某某等人隐瞒“平台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对赌关系的事实,采取冒充专业投资分析师,故意提供反向行情,诱骗客户频繁交易、高杠杆重仓操作等方式,大肆骗取客户钱财(亏损、手续费、递延费等)。
2014年底,被告人赖德远入职崔某某、杨某某等人上述公司,后担任团队经理、负责管理“金令天下”、“金誉天下”、“金昭天下”三个团队业务工作。期间,被告人赖德远伙同其管理团队的刘某某、王某甲(均另处)等人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等203 人资金合计人民币15252717.67元,案发前已退赔被害人资金合计人民币1459721元(含部分不能准确归集到被告人赖德远所管理团队的资金)。
被告人赖德远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抓获与破案经过、办案说明;2.证人文某某、王某乙、谢某某、罗某某、王某丙、崔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汤某某、黄某某、王某甲、艾某某、左某某证言;3. 营业执照、合同、银行流水、平台数据、审计报告等;4.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赖德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德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江
2019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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