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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志华诈骗案)_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赖志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恒,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志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赖志华因未按时偿还债务,被多名债权人起诉。2016年,赖志华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赖志华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7月,陈某某和赖志华在杭州合作“资金过桥”业务。王某某欲加入,便询问陈某某该业务的真实性。陈某某表示赖志华确有经营该业务,其有合伙。王某某便与赖志华约定由赖志华负责寻求需要资金的客户,王某某负责出资,借款所得利润双方四六分成。同年8月至11月期间,赖志华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客户汽车抵押借款的事实,向王某某发送抵押汽车的图片、视频等方式,通过陈某某名下62155813020********、62122612030********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从王某某处陆续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168余万元。王某某转钱后向陈某某确认时,陈某某均表示钱已收到或钱已放贷成功。上述钱款全部被赖志华和陈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期间,赖志华和陈某某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王某某人民币96余万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赖志华主动到泰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控告状、王某某资金流水明细情况汇总表、支付宝交易截图、微信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联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护照信息、无忧借款记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借条、个人信用报告、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泰顺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赖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志华及同案人员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光盘;

7.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志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立海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赖志华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手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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