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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忠冬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3178号

  被告人赖忠冬,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安远县******小区**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忠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赖忠冬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宏赣加油站”,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4瓶以人民币1280元销售给徐某某。

2.2020年6月15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赖忠冬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学院路“美宜佳”超市,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瓶以人民币330元销售给宋某某。

3.2020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赖忠冬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大润发”超市门口,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620元销售给李某某。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赖忠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赖忠冬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忠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忠冬三次向他人贩卖共计人民币2230元含可待因成分的液体7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忠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赖忠冬现羁押于南昌市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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