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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文超、魏某甲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赖文超,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2002********,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住宅区****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村**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城**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2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文超、魏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魏某甲向被告人赖文超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当日18时许,魏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赖文超。被告人赖文超从上线魏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500元氯胺酮,并将毒品装成三小包。后赖文超约魏某甲在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明园大酒店附近交易。二人碰面后,赖文超将其中两小包氯胺酮卖给魏某甲,并从卖给魏某甲的毒品中,获取了部分毒品吸食。同时赖文超让魏某甲帮忙将另一包氯胺酮送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并告诉魏某甲其已收取了张某某600元购毒款。之后魏某甲将该包氯胺酮送至南昌市红谷滩红岭花园交给张某某。途中魏某甲还从赖文超卖给张某某的氯胺酮毒品袋中拨取部分毒品倒入自己的毒品袋中。

2.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魏某甲向被告人赖文超求购毒品氯胺酮,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150元毒资。当日,赖文超以500元价格从上线魏某乙处购买了一包氯胺酮。之后被告人赖文超在本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明园大酒店门口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甲一包氯胺酮,并通过微信退还魏某甲500元毒资。

3.2020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向被告人赖文超求购毒品氯胺酮,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当晚,赖文超在本市西湖区丁公路糖果KTV附近,将一包氯胺酮卖给魏某甲。此次贩卖赖文超非法获利100元,并从卖给魏某甲的毒品中获取了部分毒品吸食。

4.2020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赖文超向被告人魏某甲求购毒品氯胺酮,并支付了500元现金给魏某甲。魏某甲从上线佳某某(姓名不祥,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包氯胺酮,并在本市新建区新建中心附近将毒品卖给赖文超。当日下午赖文超向魏某甲反映毒品不是真的。后魏某甲从上线佳某某处得知卖给赖文超的毒品是用葡萄糖和肖炎粉制成的假毒品,于当晚又在新建中心附近交给赖文超一包真的毒品氯胺酮,并从其中拨出部分毒品留给自己。

2020年8月4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99号抓获涉被告人赖文超。当晚22时许,被告人魏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赖文超、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赖文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少量贩卖氯胺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两次少量贩卖氯胺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贩卖毒品给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系被告人赖文超、魏某甲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文超、魏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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