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赖昌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0********,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丹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友权,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丹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昌强、谢友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赖昌强、谢友权共谋盗窃后在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号,乘无人之际,由谢友权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开锁入户,将被害人刘某某、蒋某某家中的黄金项链一条、钱包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昌强、谢友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昌强、谢友权,共谋后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昌强、谢友权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赖昌强、谢友权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均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赖昌强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谢友权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昌强、谢友权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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