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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春淋、杨坤荣运输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赖春淋,曾用名赖春林”,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单元****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杨坤荣,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区**城**栋**楼**。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春淋、杨坤荣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被告人赖春淋联系了一名叫“老大”(待查明身份后另案处理)的男子,“老大”安排赖春淋将一批毒品从云南昆明运往贵州。2019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杨坤荣驾驶车牌号为川R****8的黑色吉利轿车在云南待补镇“明坤大酒店”附近接到赖春淋,赖春淋将毒品藏在该车副驾驶位坐垫下,随后二人开车从待补出发,前往贵州。同日20时许,该车行驶至贵州省水城县都格公安检查站时被拦停检查,民警从该车副驾驶座椅底部当场查获三袋外用黑色塑料袋包、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嫌疑物三包。经称量,毒品嫌疑物三块共重2784.87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从查获的三块毒品嫌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83%、82.8%、8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身份证、驾驶证、双肩背包、运输毒品车辆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毒品收据、破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春淋、杨坤荣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拆封、称量、检材取样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出信息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春淋、杨坤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杉

2019年8月20

附:

1.被告人赖春淋、杨坤荣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份。

3.手机、身份证、驾驶证、双肩背包等物证随案移送。

4.审讯同录视频等光盘1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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