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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春燕、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898号

被告人赖春燕,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街**号**花园二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春燕、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赖春燕伙同林某某、郭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建立“一年级二班”、“100-200平反10包群”等QQ赌博群,约定由林某某占赌场40%的股份,被告人赖春燕及郑某某、郭某某各占20%的股份。该QQ赌博群中,林某某、郭某某负责拉赌客进群,被告人赖春燕及郑某某负责群管理及财务结算,并雇佣黄某某提供技术,共同组织赌客潘某某、叶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路**号**幢**室参与网络赌博)等人以抢红包“踩地雷”的方式进行赌博。该QQ群“踩地雷”的赌博规则如下:赌客可自主发出100元或200元的红包,并标注0至9中的任一数字为“地雷”,由十名赌客分抢红包,抢到红包的尾数与发包赌客标注的数字相同的,即为“踩地雷”。“踩地雷”的赌客需支付给发包赌客金额同等的赌资。被告人赖春燕及林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等人使用“免死号”抢红包或者使用众多QQ账号“扫尾”抢红包,利用技术手段规避“地雷”的方式获利。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林某某伙同他人建立QQ群供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将自己的QQ账号提供给林某某使用或自己操作,用于“扫尾”抢红包获利。

经查,仅2018年1l月21日及11月24日至11月28日间,上述赌博群以发红包形式进行赌博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33万余元;被告人赖春燕任上述赌博群股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赌博发包、抢包明细及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叶某某、林某某、郭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周勇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春燕、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赌博群发包、抢包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春燕、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春燕、刘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春燕、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剑琴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赖春燕、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353901****、1528066****;

  2.《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保存于温州市涉案物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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