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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有就、郭信明盗窃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赖有就,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址地广东省英德市各地的工地。1990年3月30日因惯窃罪被英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1996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4月6日因盗窃铁路器材被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1月23日期满解除;2006年6月7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信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同**村**巷**号(已注销),住址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大道**栋**房。2009年11月17日因盗窃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1日因盗窃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有就、郭新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郭信明驾驶黑色女装摩托车伙同赖有就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的**工地盗得电缆92米。民警在现场提取到美工刀及刀片,烟头6枚、两种鞋印等物品。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现场提取到的3、4、5、6号烟蒂和郭信明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6.63x1020;现场提取到的7号烟蒂和赖有就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63x1022。经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12597元。

22019年元宵节后一天,被告人赖有就窜到广东省阳山县**镇**石场盗得电缆50米。经阳山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750元。民警在现场提取到电缆电线外壳约50米。

3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赖有就窜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石场盗得电缆50米。阳山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200元。

4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郭新明驾驶黑色女装摩托车伙同赖有就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电站盗得电缆54米。经阳山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944元。民警现场提取到烟头5枚、1个打火机、2片刀片。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现场提取到的1、4号烟蒂和郭信明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09x1029;现场提取到的3、5号烟蒂和赖有就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27x1030

    2019年4月19日、5月16日,民警分别在阳山县**镇**大道**栋**房抓获被告人郭信明、在阳山县阳城镇华媛旅店抓获被告人赖有就。

    2019年5月10日民警在阳山县**镇**大道**栋提取到郭信明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并在车内提取到1把美工刀、1盒刀片、4对手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摘抄报警登记、抓获经过、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有就、郭新明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人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有就、郭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有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赖有就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有就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郭信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信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土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赖有就、郭信明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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