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赖某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始兴县**镇**村**组一民宅,因涉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昌,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站,住始兴县**镇**村**营一民宅,因涉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辉,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始兴县**镇**下,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记,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4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始兴县**镇**下,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余某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路**号**,住始兴县**镇**路**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古,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德、张某昌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辉、王某记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某平、陈某古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赖某德、张某昌、余某平、陈某古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赖某德、张某辉、王某记共同商议在韶关范围内寻找精神不正常的女子,计划通过招揽他人与精神不正常女子发生性关系进行牟利。2016年下半年,赖某德、王某记、张某辉骑王某记的三轮车前往韶关市区,在风采楼附近找到被害人“阿颠”(真实姓名不详),由赖某德骑车,张某辉、王某记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阿颠”带回始兴,并将“阿颠”先后关押于始兴县**镇**村**组、**营组两处赖某德居住的废弃老屋;2019年7月,张某辉在始兴县**公园附近找到被害人李某辉,并带回赖某德位于**营的住处关押,随后招揽他人与“阿颠”、李某辉发生性关系,每次收取5元到10元不等。在赖某德搬到**营后,张某昌与赖某德一起居住,负责看管“阿颠”及李某辉。
(二)强奸罪
在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赖某德、张某辉、王某记将被害人“阿颠”带回始兴县城关押后,赖某德、余某平、陈某古等人明知被害人“阿颠”为精神病人,仍然多次与其在居住的老屋发生性关系,张某昌想与“阿颠”发生性关系,但因自身早泄的原因,不能正常与“阿颠”完成性交。后在2019年7月张某辉将被害人李某辉带回赖某德等人居住的老屋后,赖某德、余某平、陈某古又在明知李某辉为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强行与李某辉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德、张某昌、余某平、陈某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德、张某昌、张某辉、王某记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王某记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德、张某昌、余某平、陈某古明知被害人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昌应认定为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道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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