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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付某甲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赖某某,外号秘书,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老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4********,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2********,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 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付某甲、钟某某、付某乙、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黔江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付某甲受朋友邀约帮助境外人员转移非法资金,付某甲和被告人赖某某商议后,决定共同实施。赖某某邀约了被告人付某乙等人入伙,被告人钟某某也经人邀约加入。赖某某等人经商议后,决定分六股共同出资作为启动资金,每股出资15000元,赖某某、付某乙、付某甲各占一股,钟某某与人合占一股。随后,赖某某、付某甲携带资金应邀赴缅甸联系缅甸上家。与上家商议后,付某甲留在缅甸与上家协调沟通,并为该团伙转移非法资金活动作担保,赖某某则返回国内,与钟某某、付某乙等人一起,租赁他人银行卡,组织被告人姚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等人到银行取款转移非法资金。其间,部分参与人退出,赖某某、付某甲、钟某某、付某乙继续组织实施。该团伙招募的取款人每日取款可得100元至200元的工资,若提供银行卡使用,可再得100元至200元的报酬。另外,李某某和姚某某还提供车辆给赖某某等人使用,每日收取租金。自2020年3月底至2020年4月30日,该团伙先后多次在广东省白云区、番禹区、海珠区,佛山顺德区,中山市小榄镇等银行网点,以提供银行卡账号给缅甸上家转入非法资金,再通过组织取款人员帮助取现转存回款给缅甸上家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非法资金,赚取取现金 额千分之五或百分之三的提成牟利。在此期间,赖某某、付某甲、钟某某、付某乙等人共计组织转移非法资金数百万元,非法获利十余万元,赖某某、付某乙、钟某某、付某甲各分得1万元人民币。

1.2020年4月1日至2日,被害人付某丙在申请网络贷款时,对方以银行账户填写错误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转款,付某丙共计被诈骗30164元,其中14968元进入了张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取现、转移。

2.2020年4月2日,被害人史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购买VIP服务为由骗取转款,史某某共计被诈骗人民币14059元。其中5000元资金进入林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张某甲在银行ATM机上取现、转移。

3.2020年4月2日至4月3日,被害人周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转款,周某某共计被诈骗人民币29989元,其中6000元和8296元资金分别进入王某甲的和张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取现、转移。

4.2020年4月2日至3日,被害人黄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缴纳各种费用为由骗取转款,黄某某共计被骗41404元,其中5000元资金进入林某甲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张某甲在银行ATM机上取现、转移。

5.2020年4月4日,被害人吴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做流水账为由骗取转款,吴某某共计被骗22000元人民币,其中7650元资金进入林某甲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张某甲在银行ATM机上取现、转移。

6.2020年4月4日,被害人谢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诈骗人民币60000元,其中5000元资金进入林某甲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张某甲在银行ATM机上取现、转移。

7.2020年4月4日,被害人李某甲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银行卡填写错误为由要求转款,李某甲共计被诈骗22000元,其中10000元资金进入了林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张某甲取现、转移。

8.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李某乙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转款,李某乙共计被诈骗人民币15000元,其中 5000元资金进入王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张某乙取现、转移。

9.2020年4月19号,被害人钟某甲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输错银行卡号导致账户被冻结、清理征信污点、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转款,钟某甲共计被骗24000元人民币,其中8999元资金进入陈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取现、转移。

10.2020年04月19日,被害人徐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交纳手续费为由要求转款,徐某某共计被诈骗16800块钱。其中8400元资金进入朱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组织李某某取现、转移。 

11.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安某某在做刷单兼职时,被对方诈骗人民币126199.7元,其中20000元资金进入朱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李某某取现、转移。

12.2020年04月20日,被害人蒋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交纳会员费、保险费为由要求转款,蒋某某共计被诈骗人民币20998元,其中12000元资金进入陈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陈某某取现、转移。 

13.2020年4月20日至4月21日,被害人姚某甲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开通会员、银行卡号填写错误、征信不够、验证还款能力、银行卡号流水不够等理由要求转款,姚某甲共计被诈骗人民币90000元,其中19998元资金进入林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取现、转移。

14.2020年04月21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害人罗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对方以需要银行流水信息、向指定银行卡内转入激活金为由要求罗某某转款,罗某某共计被诈骗15万元,其中20000元资金进入朱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姚某某取现、转移。

    15.2020年4月22日,被害人赵某某在做网络刷单时,共计被诈骗人民币234500元,其中10000元资金进入王某乙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张某乙取现、转移。  

16.2020年4月22日,被害人邹某某在网络上申请刷单兼职时被诈骗27000元人民币,其中9000元资金进入王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张某乙取现、转移。

17.2020年4月23日,被害人傅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诈骗人民币59300元,其中20000元资金进入林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姚某某取现、转移。

18.2020年4月25日,被害人何某某接到自称是小米金融注销客服的电话,谎称何某某在读大学时曾在小米金融贷款平台注册过,要求何某某配合注销学生贷款账户,何某某按照对方要求操作,被诈骗人民币7000元,其中6800元人民币进入王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姚某某取现、转移。

19.2020年04月25日至4月26日,被害人李某丙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缴纳VIP费用和账号输入错误、需缴纳风控金为由要求转款,李某丙共计被骗46868元人民币,其中20000元进入王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陈某某取现、转移。 

20.2020年4月26日,被害人刘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刷流水为由要求转款,刘某某共计被诈骗5992元,其中2992元资金进入陈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姚某某取现、转移。 

21.2020年04月26日至4月27日,被害人张某丙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交预定金、保证金、验证还款能力和解冻金为由要求转款,张某丙共计被诈骗25000元,其中10000元资金进入王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张某乙取现、转移。

22.2020年4月26日至4月27日,被害人刘某甲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诈骗人民币56799元,其中10000元资金进入朱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姚某某取现、转移。

23.2020年04月27日,被害人万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缴纳手续费、保证金为由要求转款,万某某共计被诈骗人民币6800元,其中3400元资金进入了周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陈某某取现、转移。

24.2020年4月27日,被害人陈某乙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缴纳手续费、信息填写错误等理由要求转款,陈某乙共计被骗人民币16000元,其中12000元资金进入姚某某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取现、转移。

25.2020年4月27日,被害人吴某甲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提高信用额度、查看有无偿还能力为由要求转款,吴某甲共计被骗115956元,其中20000元资金进入谢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取现、转移。

26.2020年4月27日,被害人魏某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刷银行流水、修改放款账户为由要求转款,魏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12000元,其中8888元资金进入朱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李某某取现、转移。 

27.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慎某某接到冒充淘宝“可么多么旗舰店”售后服务人员的电话,谎称慎某某购买的奶瓶有质量问题可以退赔。慎某某按照对方提示操作受骗,共计被骗58936元,其中12954元资金进入姚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姚某某取现后,转移给缅甸上家。

28.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丁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验证资金流水为由要求转账,李某丁共计被骗人民币60000元,其中15000元资金进入朱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李某某取现、转移,10000元资金进入朱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姚某某取现、转移。

29.2020年4月29日,被害人黄某甲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缴纳手续费、保证金为由要求转账,共计被骗77000元人民币,其中5500元资金进入姚某某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取款人取现、转移。

30.2020年4月29日,被害人陈某丙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账号输入错误、交纳保证金、交纳风险金、交纳账户解冻金、提前还款证明还款能力、等候人数过多需要刷积分排名等理由骗取转款165498元。其中20000元资金进入王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陈某某取现;12168元和20000元资金分别进入陈某甲和朱某乙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姚某某取现;另有15000元资金进入陈某丁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取现、转移。

31.2020年4月29日至5月6日,被害人罗某甲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缴纳保证金、修改银行账号为由要求转款,罗某甲共计被诈骗人民币60402元,其中5000元资金进入谢某甲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李某某取现、转移。

32.2020年4月30日,被害人廖某某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先行汇款支付保证金为由要求转款,廖某某共计被骗10000元人民币,其中5000元资金进入陈少军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李某某取现、转移。

33.2020年4月30日,被害人王某丙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对方以缴纳服务费、保证金为由要求转款,王某丙共计被诈骗人民币30000元,其中5000元资金进入陈少军的账户,被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组织李某某取款、转移。

2020年5月1日,民警在广州市番禹区大石段235号星期天酒店将被告人赖某某、钟某某、付某乙、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抓获。

2020年5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余杭区海创绿谷6栋313室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2020年5月12日下午14时许,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公安局小江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办理“付某甲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案”的名义,电话通知被告人付某甲到小江派出所来配合调查,当日下午15时许,小江派出所民警在小江派出所将付某甲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退还赃款1万元;被告人钟某某退还赃款4300元,被告人姚某某退还了赃款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赃款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赃款2000元,被告人张某乙退还赃款2000元人民币。民警押解被告人付某乙出所到建行起获赃款4万元。上述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41404元、被害人陈某乙12000元、被害人陈某丙10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侦办情况说明及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视频笔录、辨认笔录等;

    3.监控视频;

    4.手机检验报告;

    5.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丙、史某某、张某丙、吴某甲、李某丁、廖某某、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赖某某、付某甲、钟某某、付某乙、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付某甲、钟某某、付某乙、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付某甲、钟某某、付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组织取现、转移,情节严重;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参与取现,转移,情节严重;张某甲、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参与取现、转移,九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付某甲、钟某某、付某乙、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赖某某、付某甲、钟某某、付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  向  洪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付某甲、钟某某、付某乙、姚某某、李江平、陈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提讯证8份;

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973**** 

    2.卷宗1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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