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街道**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9月2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9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9月2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曾用名何某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9月2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街道**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9月1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9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9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12日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9月1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何某甲、刘某某、纪某某、何某乙、袁某某、邱某某、赵某某、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赖某某、何某甲、刘某某、纪某某、何某乙、袁某某、邱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利用会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yitc8888.com),以推销藤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藤茶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在我县境内大肆进行传销活动,发展会员数达117个,层级达11层。
被告人赖某某发展会员117个(包括本人,下同),其下层级11层(包括本级,下同),一星董事。
被告人何某甲发展会员114个,其下层级10层,一星董事。
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会员112个,其下层级9层,一星董事。
被告人纪某某发展会员67个,其下层级7层,一星董事。
被告人何某乙发展会员33个,其下层级6层,一星董事。
被告人袁某某发展会员32个,其下层级5层,一星董事。
被告人邱某某发展会员33个,其下层级6层,一星董事。
被告人赵某某发展会员41个,其下层级8层,一星董事。
被告人付某某发展会员31个,其下层级6层,一星董事。
该传销组织实行会员等级制度,以交给相应费用后才能成为相应级别的会员,获得一定数量的藤茶。参加者缴纳费用后成为会员,获取登陆网站的会员账号和密码,会员账号设置报单币、奖金币等,报单币用于“市场对冲”(即按一定比例用报单币抵扣下线会员缴纳的费用),奖金币可以提现。该传销组织设有明确的会员奖励制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何某甲、刘某某、纪某某、何某乙、袁某某、邱某某、赵某某、付某某以购买藤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购买藤茶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使参加者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心华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315****;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476****;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340****;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029****;被告人何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277****;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375****;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214****;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276****;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7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