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421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务农。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001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居住地于都县***********,务农。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赖某某到宁都县工业园区某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以3600余元的价格从公司负责人肖某某手中购买了800余斤工业松香,肖某某明确告知赖水华工业松香不能用于禽畜脱毛。2018年8月6日,赖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在于都县城经营脱鸭毛加工,需要购买松香脱鸭毛,仍将800余斤工业松香以434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非法获利740余元。赖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赃退赔,现由于都县公安局暂扣违法所得740元。
2018年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雇请肖某某在于都县贡江镇天润幼儿园对面巷子经营一家脱鸭毛加工点,通过购买活鸭后使用工业松香给鸭子进行脱毛处理,之后将已脱毛的鸭子在于都县各菜市场进行销售,从中获利。2018年9月27日凌晨5时许,刘某某和肖某某在褪鸭毛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给鸭子脱毛时被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2018年6月至9月27日,刘某某使用赖某某卖给他的工业松香脱毛鸭,共计获利8000余元。
经检测,在被告人刘某某加工点提取相关物质的主体成分为工业松香。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批复,对于利用工业松香脱毛加工食品的行为,属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复函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赖某某明知刘朋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食品,仍向刘某某提供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强
检察官助理:舒礼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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