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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夏某某等4人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445号

1、被告人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乡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喻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幢**单元**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夏某某、喻某某、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2月2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香洲区公交花园**栋**单元**号麻将馆开始接收他人投注香港地下六合彩,并发展下线被告人喻某某、黄某某和曾某某、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其接收他人投注,其按收到特码总额的11%、其他的按2%返水给下家。其中接收被告人喻某某、夏某某转账赌资共计101114元人民币,接收被告人黄某某转账的赌资共计328341.6元人民币,接收曾某某转账赌资共计39867元人民币,接收赖某某转账赌资共计88862元人民币,合计接受他人投注558184.6元人民币。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夏某某、喻某某祥在其经营的本市香洲区上冲西和三街**号商铺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先后收取田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投注额共计101114元人民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某某投给被告人赖某某。

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香洲区上冲村西和三街**号铺开始接收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先后接收麦某某等30多人的投注共计12万多元人民币,共计向被告人赖某某转账赌资328341.6元人民币。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夏某某、喻某某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夏某某、喻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投注单、微信记录等书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夏某某、喻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夏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喻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九册、讯问录像光盘五张、手机提取数据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华为手机一台、OPPO手机两台、VIVO手机一台、赌资2319元人民币暂存于香洲分局账户,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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