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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庄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逮捕。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庄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赖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号**房**,无视信用卡管理法规,为牟取利益,非法收购他人银行卡并持有、出售;被告人庄某甲明知赖某某出售银行卡牟利,仍帮助收购银行卡。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在上述地址被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庄某甲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横岗派出所说明情况。现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码LZL******)与买家微信好友“A.**** Yu”(微信号码gx******)联系,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10张银行借记卡,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快递发货(其中有5张是被告人赖某某名下银行借记卡,另外5张为时某某名下银行借记卡),买家收货后没有付款。

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码LZL******)与买家微信好友“小马某某”(微信号码mkv****)联系,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10张银行借记卡,其中2019年11月14日通过快递发货了5张黄某某名下的银行借记卡、2019年11月15日通过快递发货了5张被告人庄某甲帮助收购的庄某乙名下的银行借记卡,买家收货后没有付款。

3、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码LZL******)与买家微信好友“李某某”(微信号码cdb*******)联系,以每张1200元的价格出售2张银行借记卡,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快递发货(其中有1张是被告人庄某甲名下银行借记卡,另外1张为被告人庄某甲帮助收购的庄某丙名下的银行借记卡),买家收货后没有付款。

4、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码LZL******)与买家微信好友“U**Y”(微信号码youqian*******zhuan)联系,以每张1200元的价格出售8张银行借记卡,其中2019年11月22日通过快递发货了3张被告人赖某某、庄某甲、黎某某名下的银行借记卡、2019年11月26日通过快递发货5张银行借记卡(其中有1张是被告人庄某甲名下银行借记卡,1张为被告人庄某甲帮助收购的庄某丙名下的银行借记卡,另外3张是黄某某名下的银行借记卡),买家收货后没有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庄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芬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庄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

5.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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