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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生于1985年****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生于1988年**月**日,湖北省应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生于1988年**月**日,四川省三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何某某共谋并制定规则,在“闲聊”APP软件中建立“娟琳莎”聊天群,招揽500余人加入该聊天群,并在熊猫游戏APP软件中的“熊猫麻将、跑得快”等棋牌游戏平台开设房间,组织上述聊天群中人员进行赌博,每局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输赢分数,在“娟琳莎”聊天群内以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何某某收取每局大赢家发出的5元红包作为抽头渔利,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至2019年底,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何某某共抽头渔利190余万元,三人各分赃3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赖某某退赃17万元,张某某、何某某分别退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材料、缴款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吸毒检测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5.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被告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鸿燕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附光碟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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