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商,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号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出生地江西省宁都县,户籍地宁都县**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还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10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9日,于都县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食品原材料及配送项目招标公告由赣州**招标代理公司在网上发布。被告人赖某某便安排赣州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赣州市**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两家公司去参与投标。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赖某某用两家公司去投于都营养餐项目的标,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赖某某提供2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赖某某将其中100万元转入到赣州**的基本帐户上,又将另100万元转入到郭某某(赣州***登记的股东之一)个人帐户上。同日,赣州**公司将赖某某转入的100万元随即转入到赣州**招标代理公司基本帐户作为投标保证金。郭某某将赖某某转入的100万元再转入到赣州***公司基本帐户上,赣州***公司随即将该100万元转入赣州**招标代理公司基本帐户作为保证金。经开标评标,赣州**以1.26072亿元中的该项目某某片区的标,赣州***以0.99156亿元中的该项目某某片区的标。中标后,被告人赖某某指使杨某某将赣州***公司的法人更换成丁某(杨某某外甥),并安排杨某某作为赣州***公司于都县分公司的总负责人,自已为赣州**于都分公司总负责人。2016年8月,被告人赖某某将赣州***公司所中的某某区域标的,以400万元价格卖给于都***的李某某,李某某将400万元买标款汇入到杨某某个人帐户,杨某某将400万元转入到赖某某帐户上。为规避风险、法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赣州***公司于都县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同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并书写了一张借款400万元的“借条”,赣州***公司所中标的区域由李某某生产经营至今。案发后,赣州***公司向于都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40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以赣州**公司中得银坑片区中小学营养餐配送项目后,成立了赣州**公司于都县分公司,负责人为赖某某。该分公司自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生产经营期间,共产生未分配利润642146.52元。案发后,赣州**公司于都县分公司向本院退缴了上述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辩认笔录;4、视听资料光盘;5、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控制两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登峰

2019年10月17日

附: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视听资料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