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7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被四川省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6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钟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马道子96号附近,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世纪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已退还被害人5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钟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且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桂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507072****。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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