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乙,曾用名欧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菁**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代某甲,曾用名代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欧某乙、贺某某、代某甲、赵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赖某某在事先购买了帝驼、万国、百年灵等品牌的仿制手表,以及向被告人赵某甲购买和组装仿制的劳力士和卡地亚等品牌的手表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欧某乙、贺某某、代某甲、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至全国多地物色钟表店或奢侈品回收店,以将仿制手表冒充原装名表进行出售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共计诈骗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 764 400元。被告人赵某甲生产、销售仿制劳力士、卡地亚手表提供给被告人赖某某用于出售,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已具体查证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单独作案,合计342 500元:
1、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广东省广州市**区**名表店内,向被害人李某甲出售万国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1 000元。
2、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赖某某至浙江省台州市**区**广场**钟表店内,向被害人何某甲出售万国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0 000元。
3、2017年8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至浙江省杭州市**区**广场**专柜维修店内,向被害人杨某甲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37 000元。
4、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山西省太原市**手表回收店内,向被害人陈某甲出售百年灵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0 000元。
5、2018年5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名表店内,向被害人许某甲出售百年灵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1 000元。
6、2018年5月8日,被告人赖某某至江苏省南京市**区**街**店内,向被害人徐某某出售百年灵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000元。
7、2018年6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广东省广州市**区**商城**手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售卡地亚女式手表一块,诈骗得款6 000元。
8、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至上海市**区**路**号**广场**手表专柜,向被害人毕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3 000元。
9、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至上海市**区**路**号奢侈品回收寄卖店内,向被害人严某某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500元。
10、2018年6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至上海市**区**路**号奢侈品回收寄卖店内,向被害人张某甲出售劳力士格林尼治手表一块,诈骗得款39 000元。
11、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名表店内,向被害人肖某甲出售劳力士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5 000元。
12、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广东省深圳市**区**名表修理店内,向被害人叶某甲出售卡地亚女式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0 500元。
13、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名表店内,向被害人曾某某出售百年灵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2 500元。
14、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天地负一楼表店内,向被害人宋某某出售百年灵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0 000元。
15、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天津市**路**号修表店内,向被害人骆某某出售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4 000元。
16、2018年7月5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北京市**区**街**钟表店内,向被害人肖某乙出售万宝龙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5 000元。
17、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至湖南省长沙市**区**路**优品店内,向被害人肖某丙出售浪琴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000元。
18、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广东省广州市**区**路**钟表店内,向被害人何某乙出售卡地亚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5 000元。
18、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至湖南省长沙市**路**名表维修中心店内,向被害人陈某乙出售卡地亚蓝气球女式手表一块,诈骗得款5 000元。
20、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至湖南省长沙市**街道**手表店内,向被害人郭某甲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8 000元。
21、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至广东省广州市**区**号**珠宝店内,向被害人叶某乙出售卡地亚男式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5 000元。
22、2018年9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至浙江省台州市**区**城**商行店内,向被害人王某甲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000元。
23、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至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名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胡某甲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5 000元。
二、被告人赖某某、欧某乙结伙作案,合计532 800元:
24、2018年6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湖南省长沙市**区**路**优品店内,向被害人吴某甲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2 000元。
25、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浙江省杭州市**区**广场**号**钟表店内,向被害人李某乙权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0 000元。
26、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上海市**区**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崔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000元。
27、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号**手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黄某某丽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500元。
28、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上海市**区**号回收寄卖店内,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000元。
29、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上海市**区**路**号**二手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曹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3 500元。
30、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上海市**区**路**号**名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林某甲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 500元。
31、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北京市**区**广场**名品店内,向被害人张某乙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9 000元。
32、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天津市**区**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胡某乙立出售卡地亚伦敦手表一块,诈骗得款5 000元。
33、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江苏省**市**广场**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谈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0 000元。
34、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江苏省**市**路**号**二手品回收店内,向被害人张某丙出售卡地亚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0 000元。
35、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江苏省**市**路**号**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江某甲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000元。
36、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江苏省**市**巷**号**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张某丁出售卡地亚伦敦手表一块,诈骗得款6 500元。
37、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四川省成都市**区**路**钟表店内,向被害人林某乙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5 000元。
38、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四川省成都市**区**名表店内,向被害人周某甲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7 800元。
39、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重庆市**区**街**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孙某甲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000元。
40、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重庆市**区**路**号二手奢侈品交易店内,向被害人杨某乙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9 000元。
41、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福建省厦门市**区**路**钟表店内,向被害人谢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8 000元。
4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福建省厦门市**区**中心**号**钟表店内,向被害人钟某某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50 000元。
43、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福建省福州市**区**钟表店内,向被害人潘某某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50 000元。
44、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浙江省慈溪市**路**奢表汇店内,向被害人许某乙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2 000元。
45、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浙江省台州市**区**路**调剂行内,向被害人叶某丙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3 000元。
46、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重庆市**区**号**店内,向被害人李某丙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50 000元。
47、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欧某乙至云南省昆明市**区**广场,向被害人周某乙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50 000元。
三、经被告人欧某乙联系介绍,被告人赖某某、贺某某结伙作案,合计543 400元:
48、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江苏省南京市**区**路**号**名表店内,向被害人沈某某东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500元。
49、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江苏省**市**路**号**名表店内,向被害人吴某乙出售卡地亚伦敦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000元。
50、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江苏省**市**路**号**名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俞某甲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5 000元。
51、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江苏省**市**路**号**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杨某丙出售卡地亚伦敦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5 000元。
52、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店内,向被害人张某戊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0 000元。
53、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名品店内,向被害人林某丙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500元。
54、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名表店内,向被害人汤某某军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500元。
55、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街奢侈品回收店内,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4 000元。
56、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河南省**市**路手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许某丙出售卡地亚伦敦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000元。
57、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河南省郑州市**区某手表店内,向被害人郭某乙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000元。
58、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河南省郑州市**区**公寓**楼**室内,向被害人王某乙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000元。
59、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江苏省**市**路**号**二手品回收店内,向被害人张某丙出售卡地亚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0 000元。
60、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上海市**区**路**号**名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林某甲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7 000元。
61、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上海室**区**大厦**楼**室二手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张某己出售卡地亚伦敦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000元。
62、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上海市**区**号回收寄卖店内,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0 000元。
63、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上海市**区**路**号**名品店内,向被害人熊某某出售劳力士绿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6 000元。
64、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号**写字楼**室内,向被害人魏某甲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50 000元。
65、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号手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余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因被害人当场识破而诈骗未遂。
66、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大厦**号**奢侈品回收店内,向被害人蒋某某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6 800元。
67、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重庆市**区**号**名品店内,向被害人杜某某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9 000元。
68、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名表行店内,向被害人许某甲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9 000元。
69、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安徽省芜湖市**区**路**大厦**名品表行店内,向被害人魏某乙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0 000元。
70、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安徽省合肥市**区**城**号手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陈某戌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6 000元。
71、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江苏省常州市**区**路**号**金铺店内,向被害人邹某某出售卡地亚坦克手表一块,诈骗得款6 800元。
72、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江苏省苏州市**巷**号**钟表商行店内,向被害人汪某某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5 500元。
73、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钟表店内,向被害人陈某丙出售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48 000元。
74、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浙江省杭州市**区**城**名表维修店内,向被害人陈某丁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3 800元。
75、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贺某某至湖北省武汉市**路**号手表维修店,向被害人余某某出售卡地亚手表一块,因被害人当场识破而诈骗未遂。
四、经被告人欧某乙联系介绍,被告人赖某某、孟某某结伙作案,合计55 000元:
76、2018年9月8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孟某某至浙江省宁波市**区**街**号**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石某某出售卡地亚山度士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8 000元。
77、2018年9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孟某某至浙江省台州市**区**城**商行店内,向被害人王某甲出售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1 000元。
78、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孟某某至江苏省**市**路**号**二手品回收店内,向被害人张某丙出售卡地亚伦敦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6 000元。
五、被告人赖某某、代某甲结伙作案,合计290 700元:
79、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浙江省温州市**区**路**号金银首饰店内,向被害人张某庚出售万国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0 000元。
80、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站店内,向被害人王某丙杰出售万国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0 500元。
81、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浙江省宁波市**去**广场**手表专卖店内,向被害人李某丁出售帝舵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6 300元。
82、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浙江省宁波市**区**街**号**商贸有限公司内,向被害人俞某乙出售万国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4 000元。
83、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浙江省宁波市**区**路手表店内,向被害人江某乙出售万国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3 000元。
84、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号钟表店内,向被害人宗某某出售劳力士黑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0 000元。
85、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江苏省**市**广场**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谈某某出售万国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3 000元。
86、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上海市**区**路**号**奢侈品店内,向被害人孙某乙出售万国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12 000元。
87、2018年1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号**寄售店内,向被害人周某丙峰出售帝舵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7 500元。
88、2018年1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湖北省武汉市**区**街二手奢侈品销售店内,向被害人夏某乙出售劳力士黑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37 000元。
89、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广西省南宁市**区**街**手表店内,向被害人申某某出售劳力士黑水鬼手表一块,诈骗得款25 000元。
90、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江苏省苏州市**区**街**号**站店内,向被害人邱某某出售劳力士手表一块,诈骗得款32 000元。
91、2018年4月1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安徽省芜湖市**区**路**号**表行店内,向被害人魏某乙出售劳力士手表一块,诈骗得款39 000元。
92、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重庆市**区**店内,向被害人向某某出售百年灵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400元。
93、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重庆市**区**广场,向被害人王某丁出售百年灵牌手表一块,诈骗得款8 000元。
94、2018年7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代某甲至天津市**区**路**号**广场**钟表维修部内,向被害人陈某己出售劳力士手表一块,诈骗得款35000元。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告人贺某某在湖南省宁乡县,被告人欧某乙在湖南省长沙市分别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4月10日,被告人代某甲在江苏省昆山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4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区**苑**幢**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表、手表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严某某、向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赖某某、欧某乙、贺某某、代某甲、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信息光盘;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欧某乙、贺某某、代某甲等人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赖某某、欧某乙、贺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代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产品中参杂、参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 强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代某甲、赵某甲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欧某乙、贺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3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