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32000********,中专文化程度,原连江县**乡**幼儿园小一班班主任,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单元。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连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42000********,大专文化程度,原连江县**乡**幼儿园小二班助教。户籍地址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连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毛某某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毛某某作为**幼儿园小二班教师,经常使用捆绑、针扎、捏打、拖拽等方式对该班学生高某某、马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进行虐待。其中,被告人赖某某用针扎学生郑某某、陆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等人,用绳捆绑学生高某某、马某某、陆某某、林某某等人;被告人毛某某用针扎学生高某某、马某某、陆某某等人,用绳捆绑学生高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两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多名学生出现严重厌学情绪,致使多名家长集体来到幼儿园讨说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家长林某甲提供的自述材料及学生受害照片、家长高某甲提供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受害者损伤成因的回复、办案说明、**幼儿园指纹机签到记录、视频查看说明及监控截图、工作证明、转学申请表及转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郑某某、陆某某、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蓝某某、高某乙、项某某、张某某、陆某甲、吴某甲、刘某某、唐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
6.高某甲提供的录音光盘一张、小二班教室内监控录像光盘四张、小二班教室外走廊监控录像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毛某某使用针扎、捆绑等手段虐待多名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正希
检察官助理:唐凯锋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毛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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