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20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江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伍某某与李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殴斗。2020年7月12日下午,伍某某与李某甲再次相遇发生冲突,两人相约在筠连县筠连镇六桥进行斗殴,伍某某联系了何某某、李某乙等人并让其找朋友帮忙,何某某随即联系黄某某,黄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便叫上一同在KTV唱歌的周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和被告人赖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六桥斗殴。李某甲联系了李某丙、杨某乙、张某某、董某某等十余人,双方在六桥碰面后,伍某某、赖某某、王某甲等人持刀、钢管、电棒等械具与李某甲等人斗殴。(案件其他涉案人员均另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或积极邀约人员或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经调查核实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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