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8********,汉族,高中文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现住肇庆市**区**小区**房。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201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从事车贷业务,并于2019年年初正式成立肇庆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系其公司业务员。二人在经营车贷业务过程中,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特点,诱骗被害人签订一式一份“留空”合同,并在后续还款过程中肆意认定违约或者恶意制造违约,后将车辆变卖。
1、2018年11月30日,被害人区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粤H*****号小汽车质押借款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与赖某某一同与区某某签订了一式一份的“留空”合同(包括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委托书、借据、收据、车辆质押贷款清单、合同补充协议、声明书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人赖某某将2万元转账给区某某,随后区某某将第一期利息、停车费、查档费合共1020元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害人区某某提出因其逾期未支付利息,公司要求收取每天200元违约金,区某某以签合同时未约定收取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无果,无奈下转账了1900元(利息500元,停车费600元,违约金800元)给王某某。3月1日,区某某因无力偿还本金提出续期,被告人王某某向其提出按赖某某规定续期要收取10%折旧费,区某某以签合同时未约定收取折旧费为由拒绝支付。后被告人赖某某以区某某未归还本金也不支付折旧费续约为由,将其质押的小汽车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肇庆**车行。
2、2018年12月11日,被害人黄某甲因急需资金周转,通过朋友介绍向被告人赖某某借款5万元,并将其弟弟黄某乙名下的一辆粤W*****号马自达小汽车质押给被告人赖某某,双方约定3个月为期限,期间由被告人王某某要求黄某乙签订了一式一份的“留空”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人赖某某将5万元转到黄某乙的银行账户,随后黄某甲将第一期利息、停车费和查档费合共1950元转账给被告人赖仲邦。2019年1月10日,黄某甲转账给赖某某支付第二期利息1850元。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赖某某以黄某甲未支付第三期利息为由,在约定质押期限未满且未联系黄某甲催收利息及了解相关情况下,肆意认定其违约,私自将其质押的小汽车以7.1万元的价格卖给肇庆**车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区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2.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327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检察官助理:林莉莉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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