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专科毕业,原系增城区**局**分局**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屋**巷**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一)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局**分局**员期间,利用其负责二手房过户办税的职务之便,于2016年2017年间,与被告人陈某某商量后,接受中介人员龚某某、张某甲、姚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办理房产过户缴税手续过程中,以造假等手段偷逃税款或者为加速办理缴税手续提供方便,收受龚某某、张某甲、姚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25万元。其中被告人赖某某分得27.2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17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接受中介龚某某的请托,在办理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凰苑二十街9号房产过户交税过程中,以造假等手段偷逃税款。事后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龚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被告人赖某某分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10万元。
2、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接受中介张某甲的请托,在办理位于增城区碧桂园豪园湖心苑6街12号、增城区小楼迪亚春天8街1号、增城区小楼迪亚春天10街3号、增城区荔城花园16幢304房、增城区荔城花园12幢108房、增城区城市花园香樟墅三街22号、增城区金地荔湖城一百坊二街4号、增城区碧桂园豪园湖心苑5街14号、增城区碧桂园荔园8街54号等房产过户办税过程中,以造假等手段偷逃税款或为加速办理过户缴税手续提供方便,事后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分多次收受了张某甲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7万元,其中被告人赖某某分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4.7万元。
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接受中介姚某某的请托,在办理位于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422号荔城花园13幢107房房产过户交税过程中,以造假等手段偷逃税款和为加速办理过户缴税手续提供方便,事后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了姚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55万元,其中被告人赖某某分得人民币2.2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2.3万元。
(二)被告人赖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局**分局**员期间,利用其负责二手房过户办税的职务之便,于2014年至2015年间,与吴某某商量后,接受中介张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办理房产过户办税过程中以造假等手段偷逃税款或者为加速办理过户缴税手续提供方便,事后被告人赖某某与吴某某通过现金方式分6次收受了张某甲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中被告人赖某某分得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吴某某分得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
(三)被告人赖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局**分局**员期间,利用其负责二手房过户办税的职务之便,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接受中介张某甲的请托,在办理房产过户办税过程中以造假等手段偷逃税款和为加速办理过户缴税手续提供方便,事后被告人赖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和现金等方式分6次收受了张某甲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万元。
2、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局**分局**员期间,利用其负责二手房过户办税的职务之便,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接受中介黄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以造假等手段偷逃税款和为加速办理过户缴税手续提供方便,事后被告人赖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方式和现金方式共收受黄某甲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7.2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赖某某受贿共计人民币69.75万元,其中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44.25万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27.2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17万元;被告人赖某某、吴某某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8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4万元;被告人赖某某个人受贿共计人民币13.5万元。
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
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局**分局**员期间,利用其负责二手房过户办税的职务之便,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与被告人陈某某商量后,接受中介人员龚某某、张某甲、姚某某的请托,在办理增城区荔城街荔城花园16幢304房、荔城花园13幢107房、欧亚山庄三街6号102房及碧桂园凤凰城凤凰苑二十街9号房产过户缴税手续过程中,以造假等手段偷逃税款,少征税款264293.2元(数额暂定)。事后二被告人收受龚某某、张某甲、姚某某行送的好处费。案发后,已补缴税款2642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缴获的印章等物证;
2. 人口信息、转帐记录、房产资料等书证;
3. 证人黄某茹、张某乙等的证言;
4. 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徇私舞弊,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谢英
2018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3册。
3.讯问赖某某、陈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各14张,深圳(腾讯)微信转帐光碟2张。
4.查扣赖某某、陈某某的手机、电脑、银行卡、印章等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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